(2017)黑0126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莉与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912号申请执行人陈莉。被执行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莉与被执行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莉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生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