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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凌分公司与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凌分公司,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凌分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6130000。负责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物业费及2016年冬季取暖散热损耗费共计2390.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款2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曹亚琦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奔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