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钟绍彬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绍彬,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097号原告:钟绍彬,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绍彬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绍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绍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绍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绍彬负担。审 判 员 彭重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许 楠书 记 员 戴紫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