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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晓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龙,李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高晓龙。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珍,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娥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高晓龙与被执行人李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娥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娥平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晓龙柴油款196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16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849元,共计2030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娥平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高晓龙自愿放弃。执行费2116元已缴纳,故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1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