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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终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世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新易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天世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新易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更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天世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久敬庄40号C区C16-38。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玅如,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杏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易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温州商贸城一期B区10栋3楼19-24。法定代表人:吴定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全军,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更强,男,生于1986年11月6日,汉族,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上诉人北京中天世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新易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更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4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天世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天世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天世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