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晶坤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和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晶坤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徐康康,夏孝凤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晶坤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法定代表人:徐康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60号4层B6室(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1号上海外经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王宏建,董事长。原审被告:徐康康,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审被告:夏孝凤,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淳县。上诉人江苏晶坤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97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晶坤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同时上诉人住所地、主要经营地均在南京市高淳区,原审被告夏孝风居住地在南京市高淳区,原审被告徐康康居住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两份《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均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同时,合同中被上诉人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