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15781周莉与汪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汪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781号原告:周莉,女,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汪桑,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周莉诉被告汪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