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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15781周莉与汪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汪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781号原告:周莉,女,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汪桑,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周莉诉被告汪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