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刘玉霞与侯晓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霞,侯晓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244号申请人:刘玉霞,女,汉族。被申请人:侯晓俊,男,汉族。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8日,申请刘玉霞通过河南木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介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将房屋以146万元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90万元购房款及2万元购房定金、佣金。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凤云的银行存款124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玉霞作为担保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