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绍汉与唐星辰、初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汉,唐星辰,初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109号原告:王绍汉,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星辰,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长岛县,现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初立娜,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王绍汉诉被告唐星辰、初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