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与何俐、毕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何俐,毕海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0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8093033805。负责人:王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行职员。被告:何俐,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毕海林,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诉被告何俐、毕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子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