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韩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韩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43号。法定代表人:张进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智伟,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