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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同发、曾海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同发,曾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同发,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退休,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曾海根,男,1969年1月15日生,崇仁县人,无业,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同发与被执行人曾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海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3000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