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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郄关生与郄义超、刘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关生,郄义超,刘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234号原告:郄关生,又名郄善龙,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第六中学东侧。被告:郄义超,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被告:刘候英,女,1955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郄关生与被告郄义超、刘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郄关生以与被告郄义超、刘候英私下调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