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郄关生与郄义超、刘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关生,郄义超,刘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234号原告:郄关生,又名郄善龙,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第六中学东侧。被告:郄义超,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被告:刘候英,女,1955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郄关生与被告郄义超、刘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郄关生以与被告郄义超、刘候英私下调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