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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粟公心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公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163号之一被执行人粟公心(曾用名粟公新),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粟公心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刑初90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茂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