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与安玉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安玉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338号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徐长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与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与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安玉爱,女,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诉安玉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