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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左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左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强槟,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左虹,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左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均未发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