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9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凤武与王代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武,王代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9417号原告:黄凤武,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王代焕,女,成年人,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武与被告王代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代焕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黄凤武负担。审判员 辛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路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