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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陆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安钢贸园*幢***室。组织机构代码58904413-6。法定代表人张少华,经理。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陆龙生。被执行人陆龙生,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申请执行人嘉兴华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陆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4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581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目前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我院已向秀洲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陆龙生在嘉兴市超慧纺织品有限公司有80%的股权,但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故该股权无处置价值;其他未查询到相关财产;2017年1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查找被执行人陆龙生未果,故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陆龙生下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402执11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童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