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国军、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国军,王颖,李兆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918号原告: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青,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靖国军。被告:王颖。被告:李兆亮。原告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国军、王颖、李兆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焕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