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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法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49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法权,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法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法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王法权在本市范家屯镇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范家屯镇某某店窗户撬开,进入该商店内盗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两万余元。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王法权在本市范家屯镇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将范家屯镇某某防盗栏杆剪断,并进入该商店内盗窃粉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蓝色三星移动硬盘一个,监控刻录机一台、现金一千二百余元。2017年4月12日晚,被告人王法权在本市范家屯镇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将范家屯镇和谐小区体育彩票站防盗护栏剪断,并进入该彩票站内盗窃即开型彩票数十本、监控硬盘刻录机一台、现金八千余元。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粉红色三星笔记本,1000元;2、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3、蓝色三星牌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465元;4、监控硬盘刻录机无实物,不予受理。价格认定共计人民币196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法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粉色三星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及三星移动硬盘均已返还给被害人。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人陈某、陶某等人的证言,失主杨某、陈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法权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法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法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物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盗窃现金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盗窃现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晚,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被告人王法权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范家屯镇某某店窗户撬开,进入该商店内盗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两万余元。2016年9月25日晚,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被告人王法权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将范家屯镇某某防盗栏杆剪断,并进入该商店内盗窃粉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蓝色三星移动硬盘一个,监控刻录机一台、现金一千二百余元。2017年4月12日晚,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被告人王法权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将范家屯镇和谐小区体育彩票站防盗护栏剪断,并进入该彩票站内盗窃即开型彩票数十本、监控硬盘刻录机一台、现金八千余元。被盗的粉红色三星笔记本价值人民币1000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蓝色三星牌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465元,监控硬盘刻录机无实物,不予受理。共计人民币196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法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粉色三星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及三星移动硬盘均已返还给失主。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王法权的自然情况。2、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法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王法权有违法犯罪记录。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王法权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法权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王法权家中搜查出一台黑色富士通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粉色笔记本一台,并依法进行扣押。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的移动硬盘一个、中国体育彩票顶呱刮两张、中国体育彩票顶呱刮390张,中国体育彩票顶呱刮7张、人民币三百零二元。8、证明及出库单,证明杨某某2017年3月17日和3月27日先后公主岭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领取即开型彩票40包共计24000元。9、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粉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三星移动硬盘一个予以发还。中奖彩票兑奖203张(中奖彩票兑奖4055元)和中奖彩票兑奖7张(中奖彩票兑奖520元)予以发还。富士通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人民币302元予以发还。10、收款收据及证明,证明陈某1于2012年8月13日在长春市东大科技有限公司以4600元购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于2011年12月28日在吉林省旷野科贸有限公司以3500元购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以90元购买三星移动硬盘一个;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方电脑销售中心以1050元购买监控录像机一台。2016年12月10日杨某某彩票站以2335元安装了数字监控设备一套。11、前台销售日报表,证明公安机关调取某某店从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10月24日的销售额情况12、彩票销售结算表,证明涉案彩票站从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的销售额情况。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4、鉴定文书,证明送检的王法权唾液卡的STR分型与吉公鉴(法物)字[2016]214号检验报告中所检一楼监控室门口血迹、窗外铁刺上血迹、外侧窗框上血迹、一楼窗台内侧血迹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1.263×1023。1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三星牌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465元、监控硬盘刻录机两个因无实物,提出方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被盗物品在基准日状态,不予受理。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为人民币1965元。16、证人魏某1的陈述,证明其平时负责给其女儿家看店。2016年7月16日和9月25日,在范家屯镇其女儿家开的某某店内先后两次被盗走二万余元现金、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现金1200元、一台粉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个蓝色三星移动硬盘、一个监控硬盘录像机。其家商店有监控视频,但是视频可能被小偷关掉了。17、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范家屯镇某某商店的销售员,2016年7月和9月,该商店先后两次被盗过两次。第一次被盗现金二万元钱左右,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第二次被盗现金一千多元左右,一台粉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个蓝色移动硬盘,一个监控硬盘刻录机。因为其是收银员,张某也是收银员,在被盗前一天晚上老板的父亲魏某1将钱放在柜台内收银机里和收银机旁边的柜里后被盗的。1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范家屯镇某某商店的收银员,该商店先后两次被盗过两次。第一次被盗现金二万元钱左右,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第二次被盗现金一千多元左右,一台粉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个蓝色移动硬盘,一个监控硬盘刻录机。这两次都是老板的父亲魏某1在被盗的前一天晚上放在柜台内收银机里和收银机旁柜里后被盗的。1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范家屯镇水利花园小区西门开彩票站的,2017年4月16日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到其家彩票站兑奖了,是体彩中心发行的刮刮乐彩票。该男子兑奖的彩票不是其家销售的号码。20、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范家屯镇开酒坊的,是杨某某的邻居,在其见证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拿的彩票在杨某某彩票站,体彩兑了203张中奖彩票奖金4055元,福彩兑了23张中奖彩票,奖金230元。2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法权的父亲,王法权依靠在外打工挣钱养家,经济条件不好。王法权最近没有给其钱,应该也没有给其老伴钱,如果给了,其老伴会跟其说。2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法权的妻子,证明其家平时靠王法权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家中没有存款。最近,王法权也没有给过其钱。2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杨某某彩票站的邻居,2017年5月15日在其见证下,公安机关工作人带来的彩票一共兑了7张,奖金520元。24、失主魏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5日,其家在范家屯镇开的某某商店内被盗走现金1200元、一台粉红色三星笔记本电脑。25、失主陈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16日和9月25日其家在范家屯镇开的某某商店先后两次被盗走现金二万元,监控硬盘录像机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200元、粉色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一个三星的移动硬盘。26、失主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11日晚上,其家在范家屯镇和谐小区楼下开的彩票站被盗走现金八九千元、价值二万多元的刮刮乐彩票和一个监控硬盘刻录机。被盗的现金放在彩票站柜台内,只有其和其妻子贾某知道。27、失主贾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杨某某的妻子,2017年4月11日晚上,其家在范家屯镇和谐小区楼下开的彩票站被盗走两万元多元的刮刮乐彩票,现金八、九千元钱,一台监控硬盘录像机。28、被告人王法权的供述,证明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用铁剪子将范家屯镇和谐小区门市一个彩票站的南侧窗户的钢筋防盗栏剪断两根,进入彩票站内盗走即开型彩票十多本,硬盘一个。2016年的时候,其先后两次在范家屯镇的某某店内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粉红色三星笔记本一台、还有一个硬盘。这三次盗窃,其都看了收银台里面,一点钱也没有,彩票站也没有现金。本院就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关于被告人王法权是否盗窃现金的问题经查,本案系由公主岭范家屯镇某某店店主发现自家商店被盗后报案,导致案发的。经失主陈述自家商店先后两次被盗走现金二万元,监控硬盘录像机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200元、粉色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一个三星的移动硬盘。有自家店员陶某、张某以及平时负责看店的魏某1作证以及孕婴店的前台销售日报表证明。但是被告人王法权供述,其盗窃了两部电脑和一个硬盘,没有发现现金。综合本案证据来看,证明失主被盗的二万多元现金有失主的陈述以及三位证人的证言均能够证明,另外还有失主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孕婴店近三个月的前台销售日报表亦能证明该店每日平均销售额在万元左右,如果店里存放二万元现金亦属正常现象,符合常理。并且店里存放现金的数额及地点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可能让太多的外人知道。尽管被告人对盗窃现金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是结合以上情节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盗窃现金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法权盗窃彩票站现金的犯罪事实亦如此。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法权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法权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法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又鉴于被告人王法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王法权在缓刑考验期内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以及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条(漏罪并罚)、第七十一条(新罪并罚)、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吉0381刑初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法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款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对被告人王法权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款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法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款已缴纳),现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法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新罪与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王法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魏小丹、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3165元;退赔失主杨某某、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孙美玉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