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3807朱和芬与徐士才、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芬,徐士才,管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807号原告:朱和芬,女,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宝,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士才,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管小妹,女,1964年5月17日生,江阴市。原告朱和芬诉被告徐士才、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朱和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和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和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朱和芬已预交),由朱和芬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