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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书祥、吴秀英等与朱法产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祥,吴秀英,朱法产,朱婷婷,朱亚西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787号原告:王书祥,男,汉族,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吴秀英,女,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法产,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朱婷婷,女,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朱亚西,男,199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三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书祥、吴秀英与被告朱法产、朱婷婷、朱亚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书祥、吴秀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祥、吴秀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祥、吴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帅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