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02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博通有限公司、美博通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锐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通有限公司,美博通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锐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187号 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新竹科学工业园新竹市笃行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通有限公司(BROADCOMLIMITED),住所地:新加坡义顺7道1号(1YISHUNAVENUE7SINGAPORE)。 法定代表人:TANHOCKE,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被告:美博通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1111号8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382897XA。 法定代表人:PAULBENTO,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博锐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B座五楼5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9ANX9。 法定代表人:张英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通有限公司、美博通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锐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71030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 审判员 欧 宏 伟 审判员 周 建 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再丰(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