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焦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焦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153号原告张学良,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焦振华,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现服刑于河南省豫南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良诉被告焦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良撤回对被告焦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葛爱莹审判员 刘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