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行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雪梅、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梅,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票矿区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4行终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梅,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城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正,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黄学军,该局养老保险科主任科员。原审第三人南票矿区总医院,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法定代表人李岩,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陆军,该院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雪梅因不服被上诉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退休审批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李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李雪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娟审判员 刘久斌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关 中本��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