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陈某1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陈某1,陈某2,冯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东营市水产批发市场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暂住东营市东营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子。被执行人:冯泰龙,男,汉族,1995年4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与冯泰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7633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冯泰龙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泰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