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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31号原告:郭某1,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郭某,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郭某1与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1撤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郭某1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