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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崔建爱、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爱,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崔建爱,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职工,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号。法定代表人:邹宗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建爱与被执行人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吉森功能陶瓷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7)鲁0322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