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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亚军被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34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亚军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4月6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强制措施: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强起诉书文号:双检公诉刑诉[2017]1276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亚军来到双流区翰林上岛小区×栋×单元×楼,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将卧室梳妆台内项链、戒指等首饰盗走。经鉴定,被盗首饰总价值492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辩护人:冷静勇,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解(护)意见:被告人张亚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亚军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亚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张亚军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亚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皮包、万能钥匙、十字型工具、“L”型塑料片、微型手电筒各一个、手套一副)予以没收。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