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泽桥、谭金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泽桥,谭金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特63号申请人:杨泽桥,男,汉族,1930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谭金桂,女,汉族,1929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代理人:罗国庆,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被申请人谭金桂的二儿子。申请人杨泽桥申请认定谭金桂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泽桥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谭金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谭金桂本人年龄进入老龄化,脑萎缩,意识障碍6-7年,大小便不知道去厕所,不认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泽桥与被申请人谭金桂系夫妻关系,两人均系再婚,被申请人谭金桂婚前有四个子女:长子罗润生、次子罗国庆、三子罗武彬、女儿罗春莲。谭金桂的父母均已去世。被申请人谭金桂于2017年7月18日经郑州颐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1、××性痴呆伴幻觉妄想;2、多发性脑梗死;3、脑动脉硬化;4、低钾血症。本案在审理中,根据杨泽桥的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谭金桂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郑弘司鉴所[2017]司鉴字第2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谭金桂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申请人杨泽桥要求由其作为被申请人谭金桂的监护人,本院征求被申请人长子罗润生、次子罗国庆、三子罗武彬、女儿罗春莲的意见,罗润生、罗国庆、罗武彬、罗春莲均同意由申请人杨泽桥担任被申请人谭金桂的监护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综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子女的意见,指定被申请人谭金桂的配偶杨泽桥为其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谭金桂的合法权益。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谭金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泽桥为谭金桂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