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7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泉州美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谢福生、朱登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美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谢福生,朱登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7907号原告泉州美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青阳新世纪豪园三期4号楼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8134946K。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月华,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谢福生,男,193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朱登娇,女,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美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福生、朱登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美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登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朱登娇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登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美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登娇的起诉。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萍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