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恢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明、林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2017)���0381执恢3195号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明、林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三、本案执行标的为386697.51元,按规定应交执行费用0元,申请执行人可不预交,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直接收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