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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1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巫爱香、施美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巫爱香,施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1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雪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爱香,女,1963年7月16日,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施美新,男,1961年4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巫爱香、施美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巫爱香、施美新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508487.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8487.87元为基础,自2016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9404元,由被执行人巫爱香、施美新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巫爱香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崇明路香江丽景08幢1106室不动产一套,本院(2015)句执字第1428号案件,已于2016年4月5日裁定归买受人戴瑞所有。被执行人施美新名下登记的苏L×××××号桑塔纳汽车,登记时间为2002年12月13日,年份较长,无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巫爱香无其他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施美新无房产登记,无其他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不动产登记表,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7)苏1183执11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5)句执字第1428-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社民审判员  曾 旎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