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春福与刘晶泽、王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福,刘晶泽,王海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430号原告:王春福,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晶泽,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绍承,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满族,水利管理站职工,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王春福与刘晶泽、王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春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春福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楠—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