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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春福与刘晶泽、王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福,刘晶泽,王海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430号原告:王春福,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晶泽,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绍承,吉林耿绍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满族,水利管理站职工,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王春福与刘晶泽、王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春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春福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楠—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