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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牛某某,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4187号原告:关某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