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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与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xx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3935号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9号。诉讼代表人: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淑政,主任。被告:xxxxx,住所地: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闻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