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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5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窦延军诉被告白起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延军,白起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5378号原告窦延军,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青化砭镇政府干部,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青化砭村。被告白起满,男,汉族,约51岁,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博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延军诉被告白起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延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白起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延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窦延军负担119元。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