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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尹开秋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开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4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开秋,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底,被告人尹开秋从张某处接手经营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惠济堂大药房”。同年4月27日,尹开秋以45元的价格销售了一盒“黄金玛卡”给吴某某。同年5月3日,经群众举报,次日民警将尹开秋经营的药房内尚未销售的“黄金玛卡”2盒、“蛊草益肾填精丸”12盒、“虫草生精胶囊”36盒查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金玛卡”、“蛊草益肾填精丸”���“虫草生精胶囊”均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开秋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尹开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开秋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适用缓刑。被告人尹开秋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开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以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