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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长友七台河矿业精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友,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友,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桃山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职务,董事长。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7)第1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长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7)第13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