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满贞、杨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满贞,杨建刚,杨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吴满贞,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杨建刚,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杨世刚,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吴满贞与被执行人杨建刚、杨世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9月12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8207.7元。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建刚、杨世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吴满贞,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且同意终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