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海清与熊伟木、谢成英、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清,熊伟木,谢成英,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1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海清,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鸿鹰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户籍地津市市,现住津市。被执行人:熊伟木,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鸿峰兔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津市市,现住津市市。被执行人:谢成英,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津市市,现住津市市。被执行人:熊峰,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鸿峰兔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津市市,现住津市市。本院在执行李海清与熊伟木、谢成英、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海清以和熊伟木、谢成英、熊峰案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8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