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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海清与熊伟木、谢成英、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清,熊伟木,谢成英,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1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海清,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鸿鹰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户籍地津市市,现住津市。被执行人:熊伟木,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鸿峰兔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津市市,现住津市市。被执行人:谢成英,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津市市,现住津市市。被执行人:熊峰,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鸿峰兔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津市市,现住津市市。本院在执行李海清与熊伟木、谢成英、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海清以和熊伟木、谢成英、熊峰案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8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