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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7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士伟与焦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士伟,焦丽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伟,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丽君,女,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士伟因与被上诉人焦丽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士伟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士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士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上诉人李士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姊婕书记员  苏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