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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字7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兆祥与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祥,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字7055号原告李兆祥,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委,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兆祥与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祥、被告代理人李军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兆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6年12月27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榆树市舒心家园小区21栋1单元424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5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6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1单元427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四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榆树市舒心家园小区21栋1单元424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5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6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1单元427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卖给原告,每平方米4,300.00元每套房屋价款187,0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全部价款。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被告同意确认原、被告签订上述四套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四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榆树市舒心家园小区21栋1单元424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5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6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1单元427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卖给原告,每平方米4,300.00元每套房屋价款187,0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全部价款。现原告请求确认2016年12月27日购买被告位于榆树市舒心家园小区21栋1单元424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5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6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1单元427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兆祥购买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套楼房,有被告公司出具的四枚收款凭证,被告公司也自认将该四套楼房出售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兆祥与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位于榆树市舒心家园小区21栋1单元424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5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2单元426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21栋1单元427号,面积为43.5平方米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永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