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郎多吉与四雒刚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多吉,雒刚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196号原告:四郎多吉,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类乌齐县人,务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武,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雒刚刚,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经商,现下落不明。原告四郎多吉诉被告雒刚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四郎多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郎多吉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郎多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四郎多吉负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向巴曲珍审判员 巴桑拉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