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安平、李行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安平,李行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汪安平,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李行水,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汪安平与李行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行水应支付申请人汪安平案款4546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行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