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保令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静璇与阮凤盛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静璇,阮凤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保令17号申请人:张静璇,女,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阮凤盛,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人张静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静璇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经网络游戏相识,2016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经常谩骂、殴打申请人。2017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多处受伤。为了维护申请人人格权和健康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辱骂、威胁、骚扰、拦截、跟踪申请人及其亲属。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静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阮凤盛对申请人张静璇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或骚扰、辱骂、威胁、拦截、跟踪等暴力行为。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阮凤盛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胥苏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霞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