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云河与李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河,李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1327号原告:张云河,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锋,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圳,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沁苏,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侯马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E座22层。主要负责人:尹西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云河与被告李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云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河撤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撤诉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娜二〇一七年十���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