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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信学与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学,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846号原告李信学,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黄山乡安庄村委贾林。法定代表人赵连泉,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信学诉被告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信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信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信学负担。审判员  刘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