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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褚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褚某某,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褚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3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6300元,被执行人胡某某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胡某某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六枝特区岩脚镇青杠林村村委进行调查,证实胡某某在六枝特区岩脚镇青杠林村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胡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11月19日向六枝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织金县房产事业局查询被执行人胡某某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以(2017)第2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胡某某高消费。6.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某某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无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7.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褚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褚某某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胡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褚某某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亦予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耿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如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