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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汝水与杨某某、杨德放、张素芳、杨某、杨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汝水,杨某某,杨德放,张素芳,杨某,杨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汝水,男,汉族,1941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欣,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2001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被执行人杨德放,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被执行人张素芳,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丰良镇。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2000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被执行人杨得坚,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汝水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德放、张素芳、杨某、杨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开设有13个银行账户,但账户中均未有足够的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遂将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13个银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德放、张素芳、杨得坚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13个银行账户,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